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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方案

来源:衡天财务   更新时间:2018-2-8 21:46:56

一是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资本等登记事项的要求,推进企业登记工作,推进配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和其他注册事项的改革,公司进一步放宽了对市场参与者的控制,降低了进入门槛,优化了营商环境,加快了市场主体的发展。通过监管体系改革,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贷监管。促进协同监督,提高监督效率。通过加强市场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区共同治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方便快捷按照条件适宜,程序简单,费用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注册市场参与者。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注册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注册要求和基本相同的注册项目,规范注册条件和注册材料,减少对市场自主权的干扰。
3.严格管理。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完善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自由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管制,切实优化经营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购制度。公司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资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就募集资金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达成独立协议,并记入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贡献有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公司股份承担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公司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告,股东认缴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投资方式,期限和支付方式出资。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条件的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特定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不再限制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不再要求股东(发起人)这个词。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商业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直销公司,外国劳工合作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股份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认购事项登记制度,分开研究决定。在法律上,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不予修改,暂按当前实施的规定执行。
已经申请投资登记(认缴)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鼓励,引导和扶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企业实行规范的企业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购制度。
积极探索新的市场主体的商业登记。
(二)改革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将由年度报告制度取代。企业应当每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告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询。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的出资(发起人),资产状况等。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报内容进行抽查。经审查,企业年报隐瞒真实情况,依法作出处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其列入市场参与者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业务异常目录,提醒其履行公布年度报告。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公告年度报告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登记。三年以上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永久性载入企业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检查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
(三)简化居住(营业场所)登记。申请人提交合法使用示范地点即可注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利进入市场主体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经济和社会秩序,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实施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注册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商业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电子营业执照统一标准,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含有商业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动电子商务授权,支持在线申请,网上验收,在线评论,在线等宣传,网上登记等电子登记管理的整个方式,提高市场参与者在信息,便利,标准化层面的登记。
三是严格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建立信用信息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全国法人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市场参与者的登记,备案,监督等情况;企业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和资质许可证信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社的年度数量报告和资格认定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布。宣传内容为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宣传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有关单位和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完善信贷约束机制。建立异常地名经营制度,不会如期公布年报,也不能与注册住所(营业场所)等接触。市场主体在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下登陆商业异常目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申请工作,完善基于法人代表和企业法人负责人聘用限制的处罚失职制度。要建立联动反应机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还有其他非法市场参与者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信贷约束,形成“非法,无处不在”情况。建立健全海外资产回收保证​​机制,将违反认定义务,欺诈或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重点监测点”范围,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可能采取的方式可能会把未来的中国投资。
(三)加强司法救济和刑事处罚。政府明确界定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管理责任,区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界限。尊重市场参与者的公民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股东因工商登记造成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追究司法救济。支持支持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处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协助生效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充分发挥刑罚,威慑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行。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的参与,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贡献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调解,仲裁,仲裁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积极培育和鼓励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加强企业自我管理。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涉及公司基本制度的调整。完善自我管理方式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正确认识认购注册资本的责任,合理做出认购承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六)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进入和退出的监督,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商标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认真查处虚假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合法权益。运营商和消费者。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畅通的工作机制,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七)加强市场主要居住(营业场所)管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情况,市场主体依法对住宅(营业场所)进行登记不符合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等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具备条件的居住地(营业场所)依法进行,使用非法搭建物或擅自改变住房的目的。审批事项由依法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督。
四是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更皮革涉及多个部门,涉及面广,政策力量雄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的统一领导,与各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着力协调和推进工作机制。改革。调整一线报名窗口人员填报情况,确保报名简单有效。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理制度,统筹推进和配合实施,加强后续监督。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转移机制,加强协调监督。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和共同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基础信息和信贷市场的信息收集,整合,服务能力。按照“分散,合理,差异化”的原则,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市场信息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地区建立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先决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和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改革前后,跟踪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服务创新,建立市场主体部门协调处理政务事务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府服务的整体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为市场主体建设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
(三)完善法律保护。积极推行统一的商业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体法规,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修改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设置,改造,浪费”情况和工作。
(四)注意宣传和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行宣传和诠释,及时回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的注册和出资人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全社会解决好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文字来源:南京公司注册,南京注册公司,南京代账会计,南京代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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